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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q2812 發表於 2016-5-25 10:57 PM

朋友聯誼認識愛X盈老闆,晚上吃益生菌,睡到下午(疑似李宗瑞翻版)分手了(文長)

本帖最後由 opq2812 於 2016-5-28 06:23 PM 編輯

我朋友化名為小芳(有過感情經驗但不多且單親),小芳的男友化名為小隆,這樣比較好敘述~~~
小芳在聯誼餐會上認識小隆,在做網路拍賣
大約見面5-10次之間,就在一起了
期間小隆有帶小芳去看賓士車廠,結果過沒多久就買了
在三峽的房子也是最近買的沒裝潢,完全沒過問女友小芳
感覺很有錢,但很不像男女朋友感覺~~~

電話很少聯絡,一個禮拜見一次
LINE有時可能只說個晚安,甚至隔天早上才回(再怎麼忙,吃飯總可以回吧!)
而且交往幾個月了,也記不住小芳名字???(異性朋友太多?)
小芳去小隆公司,只准小芳在下面等,下班才肯帶小芳上去(女員工太多?)
就算小芳跟朋友聚餐,小隆事業忙,不想去(怕出包嗎???)
FB有女生貼跟小隆的合照當大頭貼
小隆回應那是她表妹,另外有傳LINE截圖證明之間對話正常為親戚(???)
但之後小隆FB突然關閉(心虛???)
而且很多事情小隆都不想講(拜託你們是男女朋友耶!)
小隆說父母雙亡,所以無法帶小芳見爸媽(如果是掰的真的夭壽)
小芳很相信小隆,見面時對小芳很好(可能很會哄女生的高手)

這些事,在我來看只會勸離
但之後的一些舉動,讓我開始起了疑心
小隆會跟小芳要信用卡號跟身分證字號(沒有給)
說要辦網路事業用途(什麼都不講,能給嗎?)
有幾次小芳住小隆三峽家(沒裝潢可能租的,還是另類營業場所?)
小隆吃了一顆益生菌,請小芳一起吃
吃完後小芳昏迷不醒,一直睡到下午,連眼鏡也是小隆摘下的(戴眼鏡睡覺???)
累得有點誇張,小隆還說是調整體質吃幾次就會適應
但小芳整整暈了三天,還會嘔吐(有點像安眠藥作用)

因為我一直勸她,但這幾件事很可疑,有可能是慣犯
我在網路查閱相關資料,赫然發現(我原本根本不想查,但昏迷太奇怪了)


93年 提米亞科技公司,李X隆在台北縣板橋成立一間空公司,假借買賣減肥藥的名義,招募了十幾名女祕書,在飲料下藥,性侵害、猥褻四名妙齡女子得逞,還強拍色情錄影帶。(中時報導,圖片來源圖書館)
妨礙性自主(11年),另犯誣告罪(1年2個月)

97年 上開兩罪,有期徒刑11年7月確定 (97年有聲減,所以裁定減刑)

98/4/24 送監執行

102/1/24 法務部(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准假釋,聲請裁定
102/1/29 法官裁定聲請為正當

102.05.23 設立 美麗日記國際有限公司  負責人:李X隆 (賣面膜) (資本20萬)
YAHOO網友疑問(知識問答)
(之前去應徵一下「美麗日記國際有限公司」,主要是說幫他們推銷他們自有品牌的面膜,他說他們公司在歐洲跟香港都有設點販售,都賣得非常好,說在香港有250員工,但在應徵頁面上,卻沒有放他們的官網,或是產品樣式,而且去面試時卻是在商務辦公大樓,也沒有帶我們看他們的辦公室,只有在會議室小小的面談。 不知大家有去過這家公司,升遷制度過好,一年後可以到四萬,而且還不用自己賣,做教育訓練就好,讓我覺得很像騙人的?不知要不要去複試?? )
102.11.29 解散

103.04.18 設立 伊X特國際有限公司  負責人:李X隆 (資本50萬)
103.12.11 解散

103.12.19 設立 自X網科技有限公司  負責人:李X隆 (資本200萬) 地址剛好在板橋
104.03.02 改名 不X傳說國際有限公司
賣愛X盈酵素(但官網無公司名稱及地址)

(這些資料自行查詢整理,但也有可能不是同一人,只是時間、地點和減肥行業剛好且迷昏也是先示範自己先吃)

這些資料查詢困難,畢竟個資法無法查閱當事人資料
但想想法律到底保障了誰???
被害人資料隱藏我同意,害人的呢???
最近有殺母親的,殺小孩的,殺情侶和情侶家人,隨機砍人的,性侵的,詐騙的,食安
近期很多報導,我們根本不知道誰犯案,只寫個姓而已(難道怕死亡筆記本嗎?)
以後這些連續犯,要再查到最近犯案更加困難了
關一關幾乎一定有假釋,保障的到底是誰?
投資股票的大概知道,4大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報是允當表達(並非保證一定對)
我們的司法與矯正監獄,就能一定程度保證不會再犯??(人比財報更複雜)

立委、議員甚至有小案底也能當立委(只要符合法律規範內)
有去應徵過大公司應該知道,有些連這些小案底,他們都永不錄用(還要簽名保證呢!)
檯面上一堆光鮮亮麗的人,他做過什麼,沒報出來誰知道???(想查也查不到)
甚至有性騷擾的,還想出來選,還有很多檯面上人物說要給他機會

說真的,不是不給更生人機會
只是到底是否有悔改,每個人對悔改定義可能有所不同
但我覺得犯過一些罪過,當立委議員絕非是個機會(除非所有被害人戴著口罩出面原諒他)
被害人甚至不想出面,傷害太大了

現在監獄人滿為患,台灣政策真的有用嗎?
台灣一直想學美國還有一些歐洲國家(法律、教育、制度)
我待過美國一陣子,其實治安非常差,要做功課的
有些區域不能去就是不能去,除非你想被當待宰的羊(搶劫強暴都有可能)
有些洲甚至如果陌生人入侵你家,你可以開槍反擊(他們很保障居住隱私)
看看這些國家的狀況,把一些法律用在台灣適用嗎?(有些有小案底的立委,立的法能安心嗎?)
老老實實過生活以後真的都會成為待宰的羊,變成這些人的糧食(教育、制度及法律再不改變的話,互信社會消失)

不好意思扯遠了,我查的資料如果真是同一人,那這個人真的很會賺錢(如果是正當方式)
但賺錢歸賺錢,如果真的使用安眠藥物迷昏人,我無法苟同
迷昏,我想對你做什麼,你都不會知道
性侵、3P、輪姦、拍照、錄影、拍攝個人資料借錢(拜託誰知道?)
而且被迷昏,如果當下沒去驗血驗傷驗尿,可能就驗不出來了
甚至能否成為證據也很難講,雙方是男女朋友(法律真的有正義嗎?)
有人說劈腿要下地獄的,迷昏人亂搞的呢???
我一定會勸我朋友離開他的,甚至請她檢查身體(我準備把我查的資料給她看,陪她一陣子)
因為有太多疑點了,我想請各位網友給予意見?
或者有人瞭解內情,也請給予告知謝謝!
(此文歡迎轉發,寫明來源就好)

後續~~
小隆傳給小芳LINE說:我不夠好,我們分手吧,祝妳幸福(小芳還沒質問)
真是太誇張了,吃乾抹淨了,就準備蒸發(昏迷做了什麼我們不知道)
他一定對很多女生這樣,疑似是93年犯案的(很會把妹要小心)
我朋友準備備案,這根本是社會案件(如果剛發生的人趕快報案留證據)
另外性侵犯可以開公司別懷疑(除非修法)
在假釋規定期間內,不能改姓名
且被害人大多害怕不敢提告,因安眠藥時間過久了測不出來(通常只能備案,或不敢報案)
甚是被害人完全不知,像李宗瑞被駭電腦才發現自己是受害者
請大家幫忙轉發,這可能是新手法
在GOOGLE打李X隆,你會發現其他兩個關鍵字(全名請自己找)
分別是 李X隆下藥 與 李X隆減肥,都有奇特訊息(參考)
這是長期有被害人,有疑點搜尋,所以才會有的關鍵字
只要你名字夠特殊,沒做過什麼,應該不會有奇特關鍵字(GOOGLE真神)

如果此文查詢資料非同一人且迷昏正當合理,我願自行吃10顆安眠藥並灌腸洗胃謝罪!
李X隆與Yi-Ting Wang近期要結婚了(FB請自行搜尋)
找到後可以看到背景照(兩人一起的)
這就是故事中的表妹,遠親還近親啊!(真的是親戚嗎?)
在一起時間研判,去年9月到現在(看FB參考的)
有人說迷昏沒證據啊?那劈腿結婚??(有人說當作迷昏的砲友,拜託不要這麼專業好嗎?)
有人說劈腿要下地獄的~~~(自己做過什麼自己最清楚)

關於下藥這件事,我請警察朋友給個參考,
下藥通常指食物飲料類加入,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
但如果是藥丸,熟悉的人且自己自願吃不算(蝦毀!)
因為很難有證據藥丸就是安眠藥~
除非吃下那一瞬間,發現是安眠藥吐出來(那已經比狗靈敏了吧!)
留下藥丸上的指紋,並且安全離開現場(這幾乎FBI的身手)
或假裝吃藥,馬上離開現場,還是有安全考量(對方輕易讓妳走?)
只有長期犯過案,才能做整體這麼精密沒漏洞的事~
沒照片、沒體液,就只能自認倒楣(晚上會做惡夢)
除非後台硬且被害者多,有機會檢舉成功(所以不是百分百)
並且舉了幾個例子,給大家參考~
一、
曾經有兒子,不喜歡媽媽管太嚴,
請媽媽吃維他命C藥丸(裡面有安眠藥),而跑出去玩,
最後無罪~這到底是~~~
二、
老公不喜歡老婆碎碎念打電動,
請老婆吃B群藥丸(裡面有安眠藥),繼續玩線上遊戲,
最後無罪~長期吃安眠藥不好吧!
看完這兩個例子~如果用在更可怕的事可想而知,
但這並不適用在毒品,只要是毒品,
藥檢有反應,就一堆罪可以用了~
難怪安眠藥如此熱賣,根本沒這麼多人在吃吧!
且要使有色膠囊內容物偷天換日其實很簡單(內容物還會是保健食品?)
曾經在藥局聽過一段對話,藥局跟顧客認識的~
顧客說:我要安眠藥,份量多一些(管制藥但藥局有)
藥局說:要安眠藥做啥?
顧客說:把妹妹用,很厲害的~
以前可能會覺得,這是玩笑話~
現在覺得,這根本是犯罪者的天堂用藥(以後該相信什麼)
這篇文章,我忍了好幾個月才寫的,
並且喝了很多酒,寫了很多,
也許用字遣詞、敘述方式太過激烈,
即使只能當一篇故事小說,我覺得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因為可能每天發生的悲劇,真的要請身邊女生朋友注意,
謝謝大家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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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yuhl 發表於 2016-5-26 03:16 PM

本帖最後由 williamyuhl 於 2016-5-26 03:24 PM 編輯

優良會員:opq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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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lder4 發表於 2016-5-27 05:00 AM

說了這麼多  重點是你根本不知道  到底有沒有被當成女主角阿

任何事情  用想的是沒有用的  證據要拿出來

你還可以想像昏迷的時候  你被345678P

只要沒證據  那就是想像

你幹嘛不去想像  你脫胎換骨羽化成仙阿

有證據被當成女主角了 再來說話

opq2812 發表於 2016-5-27 09:17 AM

本帖最後由 opq2812 於 2016-5-27 09:49 AM 編輯

morlder4 發表於 2016-5-27 05:00 AM
說了這麼多  重點是你根本不知道  到底有沒有被當成女主角阿

任何事情  用想的是沒有用的  證據要拿出來

你寫得很好,如果我是法律系的一定跟你想的一樣
可能也是我喝醉酒,在圖書館看到這篇報導而寫成小說吧!
我們繼續活在法律的象牙塔裡吧!
如果可以,我們把這個人打昏,看看他相機拍了什麼?(你知道被害人有多怕他嗎?)
所以我們可以一直迷昏天然呆女生,只要在法律適當範圍內(一切合法反正沒證據)
反正不要公布照片,可以一直迷昏女生(等待天的逞罰?)
身邊的女生如果發生這件事,沒警覺(繼續迷昏她?這一切妳做夢的吧!)
我們的世界真美好,隨心所欲(在法律範圍內沒證據)...<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

nobody29 發表於 2016-5-27 08:43 PM

感謝經驗分享,也給女性朋友們一個很大的警醒
如果樓主希望可以了解有什麼法律途徑或其他解決方式
伊莉的"知識問與答"區的板友也許可以給你較有建設的建議
不過這種事很講求證據,希望可以早日讓這個渣男繩之以法<br><br><br><br><br><div></div>

opq2812 發表於 2016-5-28 12:45 AM

nobody29 發表於 2016-5-27 08:43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感謝經驗分享,也給女性朋友們一個很大的警醒
如果樓主希望可以了解有什麼法律途徑或其他解決方式
伊莉的" ...

謝謝你的建議,原來還有知識問與答可用(看來伊莉還不太熟悉@@)
我請當事人去問好了,這樣比較清楚,謝謝~
如果有足夠證據,直接報給媒體與認識的立委(就不用在這裡求助了>...<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

homzun1104 發表於 2016-5-28 08:00 AM

這感覺問題很大啊!
一點都不單純
那公司應該也是掛名而已吧!

opq2812 發表於 2016-5-28 10:34 AM

本帖最後由 opq2812 於 2016-5-28 10:49 AM 編輯

homzun1104 發表於 2016-5-28 08:00 AM
這感覺問題很大啊!
一點都不單純
那公司應該也是掛名而已吧!
現在的公司應該是認真經營(以前不知)
打去客服真的很忙,酵素真的很好賣
連要準備結婚的銀行女友,都加入其行列在裡面工作
官網還可以看到老闆(資訊業)和女友(銀行業)的宣傳廣告影片(去年9月拍的)
但本性難改吧!手法更熟練且可怕的完美,畢竟要結婚且疑似假釋
被害人除了遠離他,舉證困難重重。(晚上還是做惡夢)
...<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

nobody29 發表於 2016-5-28 02:01 PM

我對法律不太了解
樓主提醒大家是好,但若被當事人或未婚妻發現
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有點擔心樓主這樣會有"妨礙名譽"的可能
因此提醒一下
希望樓主幫朋友之餘也要多加謹慎小心
不要事情沒有解決反而讓自己惹上官司了..

以下轉自網路~
"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傳播使大眾知悉。
所謂「散佈於眾」意圖,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尚未達到眾所皆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尤其是於網路發表任何文章與言論,雖然並未指名道姓,但若於文章或是言論內容,在客觀上明顯可推測出其文章所針對之對象為何人(例如:該對象之住所、於何處從事工作、發表或是回應哪篇文章等足以使人認識其對象為何人),仍有可能構成毀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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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q2812 發表於 2016-5-28 03:19 PM

本帖最後由 opq2812 於 2016-5-28 04:24 PM 編輯

nobody29 發表於 2016-5-28 02:01 PM
我對法律不太了解
樓主提醒大家是好,但若被當事人或未婚妻發現
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有點擔心樓主這樣會有"妨 ...
謝謝你的提醒,這些問題我們有想過(受害者反而不敢寫)
其實我們已經很客氣了,我們發酒瘋可能全寫出來,
我們手上有的東西自然不只這樣,
102/1/29之後,受害人不只我朋友一人,
近期有黑客組織與我們聯繫,
但怕李宗瑞事件的影片外流(造成二度傷害)
所以只要是照片影片的東西已經全數加密備份(想湮滅證據來不及了)
密碼由好幾個人分開保管(所以我們要看也無法)
他的住家公司平常在哪,還有通訊軟體紀錄,
所以他想告的話,我們非常歡迎(明暗我們也都行)
我們很想把事情鬧大,但缺乏一個動力,
且被害人想息事寧人,我們也無法,
但李先生如果敢這麼不要面子的話,
我們將所有一切有利證據公布法庭,
你所犯的所有受害人將一一指認,
你的事業與對情人老婆不忠將會怎樣可想而知,
另外李先生不要再查我們IP了,IP發射位置就在板橋(遠在天邊近在眼前)
歡迎李先生來找我們,此文就當作社會警惕小說!(拋磚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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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CKROCK01 發表於 2016-5-28 08:05 PM

滿多女生一開始都是看重錢而來
滿長的經驗 感謝分享

grape9960 發表於 2016-5-30 10:49 PM

本帖最後由 grape9960 於 2016-5-30 11:18 PM 編輯

謝謝分享

出門在外小心一點,總是好的,這世界本來就不是只有好人,尤其在經濟不好的情況下,社會亂象只會更嚴重。

而且證據這種東西,有時候本來就是拿不出來的,就像之前有發生過襲胸的社會案件,就算有證據還不是因為「摸不夠久」而沒事,當然也不是說襲胸人就一定是色狼,他也可能是不小心,但若真是故意的,也可說是「不小心的」就沒事了,真正的事實只有當事人清楚,難到受害者還能證明:色狼雖然只有摸3秒,但他就是「故意」的?

回歸正題,如果真想知道真相,可以請徵信社調查看看,若是慣犯,總會有蛛絲馬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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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8801662 發表於 2016-6-1 10:23 AM

這種事情在台灣已經履見不鮮  

女生要睜大好好看清楚

leemike22 發表於 2020-5-4 10:16 AM

現在這社會,不管男的女的,都要懂得保護自己。

pso008 發表於 2020-5-5 03:58 PM

說了這麼多  重點是你根本不知道  到底有沒有被當成女主角阿<br><br><br><br><br><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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