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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87875 發表於 2017-3-7 05:41 PM

薪資上的疑問??

朋友最近問了一個問題,他去年12月到一家公司工作,
跟老闆談薪資,最後是以月薪二萬七,月休四日。實際所得,薪資二萬七減應扣金額,健保,勞保。約二萬六。

但今年一例一休上路之後,員工跟老闆協議的果是,月休六天,二天算加班費。他的薪資單上,薪資變24400,加班費二天,2584。合計26984元,在減應扣金額,健保、勞保。也是約二萬六。

我朋友就跑去問老闆娘,為何這個月我被減本薪為24400了,不是二萬七嗎?

老闆娘回他說,你錢有比上個月少嗎?而且你還多休二天,不是嗎?

我朋友就摸摸鼻子走了,總覺得怪怪的,請問,雇主這樣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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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ves 發表於 2017-3-7 07:57 PM

如果當初老闆談的時候就已經有說薪資24400 你朋友也同意了 那就沒有違法

silent77990 發表於 2017-3-7 09:02 PM

本帖最後由 silent77990 於 2017-3-7 09:11 PM 編輯

假設一個月為30天 一天8小時(不以扣完勞健保為基礎)
27000元 / 26(天) = 1038元/天
1038元 / 8小時 = 130/小時一例一休以前)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
勞資法規定(太長所以我只貼出重點 其他可以上網查詢~)
一、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三、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五、例假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40條: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也就是說 你正常上班日應為22天/月
朋友另外上班的2天 應列入休息日或例假日
試算你朋友應該的薪水
(不含扣完勞健保 加班費全部比照法規 以時薪計算133 一天八小時)

133元 X 8小時 X 22天 = 23408元 <--這是你朋友應該拿到的
其中兩天 我就先以休息日來計算(有算錯別鞭我QQ 但就差不多那些值)
(公式我用WIKI上的帶分數)
(我們先算兩天 共4小時 應以1又3分之1計算)
177元 X 4小時 = 708元

(我們繼續算 剩下的兩天 共12小時 應以1又3分之2計算)
222元 X 12小時 = 2665元
兩天的加班費應為 2665元 + 708元 = 3373元
基本薪水 23408元 + 3373元 = 26781元

結論
24400元 / 22天 / 8小時 = 139/時(平均)
24400+ 2584 = 26984

還比法規多一點

你說其中兩天算加班費 是加星期六還是星期日
這方面有差喔~
星期日加班 薪水要加倍!

我的公式使用方式(皆四捨五入後)
133*1.33 = 177 (前兩個小時 1又三分之一的薪水)
133*1.67 = 222 (兩小時以後繼續工作 薪水起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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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 發表於 2017-3-7 10:42 PM

一般朋友  親友之間  互相抱怨一個月薪水多少
通常是指總合

但其實  薪水應該拆成  底薪(本薪) + 伙食費 + 全勤獎金 + 績效獎金
到了年終  發年終獎金時  是以底薪幾個月去計算
其他的伙食費  全勤  績效  在年終獎金是不列入計算的

你朋友如果要爭取自己的權益
第一步應該先去翻去年12月的薪水條
查看自己的27000是怎麼組合的

是否本薪27000
還是經過一堆有的沒的  加起來27000

如果大家都打迷糊仗
只寫本薪27000........現在變24400......如果沒經過員工同意  的確是可以去爭取
但應該爭取完了  你朋友也可以走了

至於加班費
我的計算與前面網友不一樣

前面網友是以26日計算
我覺得應該以30日計算
因為國定假日 與 例假日  老板是需要支薪的
你朋友是領月薪  所以應該以30日計算

27000 / 30 = 900.......日薪
萬一你朋友請事假  一天將被扣900元

900/8 = 112.5...四捨五入....113時薪

結果一例一休 老板調整成24400
24400/30 = 813
813/8 = 101.6...102

滿可憐的薪薪  比工讀生還低

依前面網友分享
加班前2小時 x 1.33
第3+4小時 x 1.66
第5小時以後 x 2

你朋友一個月加班2天
時薪102 x 1.33 x 2 = 271
時薪102 x 1.66 x 2 = 339
時薪102 x 2 x 4 = 816
一天8小時加班費應該 = 271 + 339 + 816 = 1426

加班2天 = 1426 x 2 = 2852

但你朋友只領2584

照老板娘的加班費算法
你朋友大概一個小時  不到100元吧

滿欺侮人的...<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

andy6974 發表於 2017-3-8 12:47 AM

應該是說你有協議,協議了以後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也就是雙方已經就新的薪資達成合意了。<br><br><br><br><br><div></div>

shves 發表於 2017-3-8 06:44 AM

675 發表於 2017-3-7 10:42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般朋友  親友之間  互相抱怨一個月薪水多少
通常是指總合



領月薪的基本工資現行是每月21009 不能直接這樣除成日薪來算

shves 發表於 2017-3-8 06:46 AM

andy6974 發表於 2017-3-8 12:47 A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應該是說你有協議,協議了以後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也就是雙方已經就新的薪資達成合意了。 ...

違反勞基法的協議仍是無效的 不過就原po陳述的部分 目前看來是沒有違反

shi87875 發表於 2017-3-8 09:08 AM

675 發表於 2017-3-7 10:42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般朋友  親友之間  互相抱怨一個月薪水多少
通常是指總合



我朋友會做這個工作,主要離家近,不到五分鐘
再來,上班八點到,八點半左右,大家在開始工作(老闆都九點過後才來)
中午11點半,送便當來了,大家就開始休息到下午1點半,
因為老闆中午會回家休息到下午二點左右才來上班,
通常四點半或是更早就休息等下班。
所以認真來算算一天工作不到六小時...<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

shi87875 發表於 2017-3-8 09:10 AM

silent77990 發表於 2017-3-7 09:02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假設一個月為30天 一天8小時(不以扣完勞健保為基礎)
27000元 / 26(天) = 1038元/天
1038元 / 8小時 = 130/ ...

薪水是沒有差多少的,重點是他的薪資結構做調整了,他對這一點有疑問而已。

btuse 發表於 2017-3-8 09:29 AM

只要高於最低薪資的標準就不算違法.
再說, 政府也管不著企業對員工的加或減薪.
員工面對二萬七到二萬四的數字(減薪), 只能吞下去或另謀高就二條路而已.
一休一例, 勞工不見得真多了休息時間, 所得也不見得會增加.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br><br><br><br><br><div></div>

greg1972 發表於 2017-3-8 02:01 PM

理論上,看起來雇主是沒有違法~因為他給的薪資仍是 27000左右
只是他的計算方式變動了~
因為當初你朋友談的是"月薪"
我想老闆的計算方式是這樣的:
當初談的月薪是 27000 /30 = 900 一天~
現在變成是 24400 / 30 = 813.3 一天~ 加上2天加班費 = 813.3/8 * (1.33*2 + 1.66*6) = 1284 *2 剛好等於當初談的薪資 27000 少 16 元 = 26984 .......

嚴格來說老闆只要補上16元(可能已經用其他名目扣除,例如"福利金")~
就跟當時約定的2.7萬薪資完全不違背!!
所以嚴格來說並不違法!!...<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

greg1972 發表於 2017-3-8 02:06 PM

本帖最後由 greg1972 於 2017-3-8 02:14 PM 編輯

btuse 發表於 2017-3-8 09:29 A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只要高於最低薪資的標準就不算違法.
再說, 政府也管不著企業對員工的加或減薪.
員工面對二萬七到二萬四的數 ...
並不是只要高於最低薪資就不違法喔!!否則今天有個工作的行情價是5萬老闆很阿莎力的跟你說用10萬請(騙)你進去工作~然後下個月發薪水只給你基本工資,你問他時,他直接嗆你說他不違法......你要怎麼辦??

樓主問的是"約定薪資".........
雇主除非再跟員工協商~不然當初雙方約定薪資之後
就不能再減少~否則是違反勞基法第14條ˋ第6款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而雇主如果無故減薪,更是於法無據,
勞工可依《勞基法》第21條規定,請主管機關要求雇主限期給付喔。
所以~不要以為雇主可以隨便減薪~那是要跟員工協調後才能做的!!
(當然勞工多半都是弱勢,雇主只要減員工薪水,通常找員工去談的狀況下~員工除了同意外~只有第二個選項是--離職)
---------------------------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 21 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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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744995 發表於 2017-3-8 06:59 PM

我講白一點,一開始的條件 兩萬七"月薪" 月修"四天",這個如果當初答應 ,不管你怎麼算薪水大概就是那樣,勞基法薪水計算會多是因為休息日"前"工作2小=時薪*1.33*2,後面3~8=時薪*1.66*6,最後4小=時薪*2.66*4(所以休息日最多上班12小),平常上班他都只用1.33跟1.67算你加班, 結論:除非你是月薪兩萬七,有休8天,這樣加班費才會算起來比較多,你這個公司的老闆會這樣算是因為它還有coda跟你談你有多放幾天假,所以就是每月凹你4天假來去計算。...<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

bluebox49 發表於 2017-3-8 11:05 PM

現在一例一休的實施後
老闆算得都很精既不想多花錢
又不想影響工作
所以為了錢先撐住
邊做邊看吧

andy6974 發表於 2017-3-9 01:07 AM

shves 發表於 2017-3-8 06:46 A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違反勞基法的協議仍是無效的 不過就原po陳述的部分 目前看來是沒有違反 ...

恩恩,沒錯。
就是等於是薪資重新合意,也沒有違反四天例假的規定,休假日加班也沒有問題。<br><br><br><br><br><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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