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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騎士 發表於 2007-10-2 12:15 AM

排球新規則

一、新增規則

懲罰區:

懲罰區位於二隊球員席的後方距離1.5公尺,面積約為1公尺x1公尺見方,以5公分寬的紅線為界線,並放置2張椅子。


球隊的領導者:

增列-自由防守球員不能擔任隊長


重新指定自由防守球員:

(1)自由防守球員受傷,經第一裁判允許,教練可以重新指定一位未在場上的球員擔任自由防守球員,受傷的自由防守球員得在所剩比賽場次中再以自由球員身分參加比賽。


(2)被重新指定為自由防守球員的選手,在所剩比賽中只能擔任自由防守球員的角色,但如受傷之自由防守球員於剩下之場次擔任自由防守球員時,則其應恢復一般球員身分。


單字字義區別:

substitutions—替補

replacements—替代

redesignation—重新指定

二、規則修正

加強明確表示:

球員無企圖擊球或妨礙比賽而觸網,不視為犯規(妨礙:其目的是防止蓄意拉網,妨礙正常比賽進行)


執行發球:

球拋起或離手後應以單手或單臂的任何部位將球擊出(取消:在著地或觸及自己身體以前),如於落地前未觸及身體任何部份,則祇准許在八秒內再一次發球。裁判員不需鳴笛。第一裁判員在鳴笛指示發球後,發球員必須在八秒鐘內將球擊出。


增列:

1999.09.09假瑞士洛桑舉行之國際排總裁判技術委

員會議決議執行──發球觸網後落入對方場地視為

合法,應繼續比賽。


暫停及技術暫停:

將技術暫停改為60秒鐘,分別在8分及16分時實施,每隊每局祇有一次60秒鐘的暫停。請求替補時,替補球員必須站在靠近替補區附近準備進場。

三、不當行為及制裁

不當行為及其制裁:

輕微的不當行為可以不受處罰,但第一裁判可以給予

場內隊長口頭或手勢警告,以防止球隊成員不當行為。


增列:

此種警告沒有立即後果,將不記錄在記錄表內。


不當行為:

球隊成員對工作人員、對隊人員、隊友或觀眾不當行為依其嚴重程度可分為三類:

1.無禮行為

2.冒犯行為

3.侵犯行為


制裁等級

懲罰:

球隊任何成員在比賽中第一次的無禮行為應判以喪失一球的懲罰


驅逐出場:

球隊成員被驅逐出場後,不得在參加該局剩餘的比賽,必須坐在球員席後方的懲罰區內。無其它判罰


增列:

被處以驅逐出場的教練喪失參與該局比賽,而且必須坐在球員席後方的懲罰區內

球隊成員第一次冒犯行為應判以驅逐出場,(刪除無其它判罰)

同一球員在同一場比賽中第二次無禮行為應判為驅逐

出場,(刪除無其它判罰)


取消資格:

球隊成員被處以取消資格後必需離開比賽控制區域,

不可以在參加該場剩餘的比賽,無其它判罰。第一次侵犯行為應判以取消資格(刪除-無其它判罰)同一球隊成員第二次冒犯行為應判以取消資格(刪除-無其它判罰)。同一球隊成員在同一場比賽中第三次無禮行為應判為取消資格(刪除-無其它判罰)。由於冒犯行為或侵犯行為而導致被處以驅逐出場或取消資格,不需要事先警告。


處罰卡:

處罰→黃卡

驅逐出場→紅卡

取消資格→黃卡加紅卡

警告→口頭或手勢,不須使用處罰卡

四、延誤範例

球員要求裁判准予繫鞋帶等處以致延誤比賽,立即處以延誤警告,假如同一場比賽同一球隊任一球員再犯延誤,依處以延誤處罰。


延誤主要原因:

1.替補

2.暫停

3.繫鞋帶

4.擦拭地板


替補判決標準:

要求替補時,教練必須作出替補信號,替補球員必須立即進入替補區,球員替補必須在替補區內完成替補。

(1)替補祇經由要求時才被允許,當死球時教練或隊長作出法定手勢。教練按鈴作出替換手勢,用手指出要求替換球員人數。替補球員準備進場站在替補區時,手舉號碼牌高過頭部,且要在記錄員視線內。

(2)教練和球員迅速且安靜的完成替補程序最為重要,如果球隊動作緩慢,同時做了很多的姿勢及動作,妨礙替補程序,試圖延誤比賽,其企圖非常明顯,如果在同一場比賽中同一球隊履次犯同樣情況,將被處以延誤警告和延誤處罰。


自由球員:

(1)每一球隊有權在12名球員當中選擇一位登記為自由球員。亦即球隊不一定要選擇自由球員,有可能一支球隊有自由球員而另一支球隊沒有自由球員,也有可能二隊都沒有自由球員,此種情況對裁判員而言將不會造成執法問題。

(2)比賽前自由球員必須登記在記錄表上,自由球員的號碼必須填入第一局的陣容單內。


自由球員的特別規定:

(1)裝備

自由球員必須穿著不同顏色制服襯衫或夾克以區別同隊其他球員(或不同設計)。

(2)擊球動作

自由球員祇准許替補後排球員,自由球員只能在後排打球,如果球的高度高於網上端,自由球員不得再任何地方(含比賽區及無障礙區)完成攻擊動作。自由球員不可以發球、攔網或試圖攔網。自由球員於前區及延長區域內使用高手傳球時,則隊友不得將高於網上端的球完成攻擊,如果自由球員於後區以高手手指傳球時,則隊友可以任意擊球。


(3)自由球員替補

自由球員替換不計為合法正常替補次數,其替補次數不限,但其退場必須與原球員相互替換,在替換時必須經過一次死球。替換時只能在比賽成死球時或者每一局開賽前第二裁判查驗陣容單之後及第一裁判員鳴笛指示發球之前。自由球員進出場區只能在球員席前介於攻擊線及端線之間進行

五、附註說明

裁判員鳴笛終止比賽後,必須以法定手勢表示之:

(1)如果由第一裁判鳴笛時,則第二裁判不須鳴笛,第一裁判並依:

獲發球的隊

犯規的性質

犯規的球員


第二裁判重複第一裁判手勢表示之:

(1)如果由第二裁判鳴笛時,則第一裁判不須鳴笛,第二裁判並依:

犯規的性質

犯規的球員

重複第一裁判手勢作出下一個發球的球 隊

第一裁判無須作出錯誤或犯規對象手勢,只作出發球隊的手勢

(1)球隊要求替補、暫停時,第二裁判鳴笛後,第一裁判員不須鳴笛及作手勢。

(2)賽前練習及暫停時間掌控

兩隊同時賽前練習-由第一裁判鳴笛開始練習,第二裁判計時,十(六)分鐘到時由第二裁判提示第一裁判鳴笛停止練習。

60秒鐘技術暫停-由計時(錄)員按鈴停止比賽及恢復比賽,第一及第二裁判不須鳴笛計時。

30秒鐘暫停-由第二裁判鳴笛並作手勢及計時(次),第一裁判員不須鳴笛計時。

第二裁判控制受傷球員3分鐘的休息。

六、裁判權責重點詮釋

第一裁判:

唯一有權向球隊提出警告及不當行為、延誤比賽施以制裁。

要求球隊球員更換球衣及除卻配件手勢等。


第二裁判:

第二裁判可以以手勢指出其裁決範圍以外的犯規(如四擊球、一擊出界等),動作不宜過大,亦不可對第一裁判堅持己見。

控制熱身區內的選手。

監督在成員懲罰區內,並向第一裁判報告不當行為。

球觸及場外物體或地面(界內或界外),而當時第一裁判所在的位置無法看到接觸的發生。


記錄員:

記錄台應備有蜂鳴器或其他音效以便向裁判員示意。

核對陣容單之球員號碼是否登記在記錄表上。

核對第一局陣容單上是否填入自由球員號碼(如球隊選擇自由球員)

記錄員應在記錄表記載1例外替補2復原時間3延長中止4外來干擾


手勢:

裁判員鳴笛中止比賽後,必須以法定手勢表示之,鳴笛後應以眼角掃視其他職員後在作手勢,其手勢應維持片刻,若以單手,則依犯規隊或請求隊同邊手勢示之。司線員之手勢旗號亦應維持片刻。

五年級排球規則

比賽區域 :

比賽球場是一個16公尺x8公尺的長方形場地,四周至少設有相互對稱3公尺寬的無障礙區域,且自中線的中心點向後2.75公尺處(含線寬)畫一條與中線的平行線,是為攻擊線,並將球場區分為前、後區。


比賽制度 :

採三局兩勝得球得分制。

網高:

男子組1.90公尺;女子組1.80公尺

勝一局 : 第一、二、局先獲25分並至少領先對方2分者,則勝一局。


勝一場 :

獲勝2局之球隊為勝一場。若局數為1:1時,在決勝局(第三局)亦採得球得分制,先獲25分並至少領先對方2分者為勝,但任一隊先獲13分時雙方應交換場地。


比賽球 :

採3號彩色組合橡膠球。


球隊之組成 :

每一球隊最多包含12名球員、一名教練、一名助理教練、一名管理組成。


 

教練 :

教練均需為球隊成員之行為及紀律負責,比賽中教練可代行比賽隊長之職務,球隊其他成員無此權利。若教練因故無法執行工作時,則需由隊長或教練向裁判提出請求,由助理教練代理執行之。


自由防守球員的特殊規定 :

球隊可自由選擇在該場是否採用自由防守球員,並填入比賽記錄表中,若經隊長及教練在記錄表簽名後不得要求補登或刪除,若未登錄則該場視同放棄選擇自由防守球員。自由防守球員的服裝必須穿著與其他球員明顯不同顏色或不同式樣的比賽服。自由防守球員以隔場限制登錄之。


擊球特性 :

自由球員在前區使用高手手指的動作將球傳給隊友,無論是向前區或後區傳球,隊友不得將高於網上端的球完成攻擊。自由球員不得在前區使用高手手指的動作將高於網上端的球擊向對區,無論是第一擊或第二、三擊球。自由球員在後區可使用任何方式傳球給隊友作有效擊球或擊向對區。自由選手不得在球場任何區域(含無障礙區)將高於網上端的球完成攻擊。後排球員不得參加個人或集體或試圖攔網。發球員不得實施跳躍發球。...<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div></div>

pdg 發表於 2007-10-5 02:40 AM

這是哪時更新的規則壓...
改的不多...
但是...
我對...
球拋起或離手後應以單手或單臂的任何部位將球擊出(取消:在著地或觸及自己身體以前),如於落地前未觸及身體任何部份,則祇准許在八秒內再一次發球。裁判員不需鳴笛。第一裁判員在鳴笛指示發球後,發球員必須在八秒鐘內將球擊出。
有疑問...

tehis 發表於 2007-10-5 06:51 PM

怎麼比規則改成這樣阿 = =" ... 還有觸網不算犯規的唷!! 那每個人都攔網假裝不是故意的阿!!

一個人去旅行 發表於 2007-10-6 12:30 AM

跟以前的規則差好多喔
越改越奇怪:confused:

paullee25 發表於 2015-4-26 02:58 AM

感謝大大的分享

長知識了

{:49:}<br><br><br><br><br><div></div>

chongwu 發表於 2015-6-23 01:02 AM

感謝大大分享     

長知識了

mvp7896321 發表於 2015-6-23 11:12 PM

感謝分享 2015不是不管如何都不能觸及網子?

jak6668701 發表於 2015-6-25 12:15 AM

感謝大大分享     

長知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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