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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fgh 發表於 2018-3-4 03:28 PM

爸媽開你的車出車禍,保險不賠!不可不知的駕駛人傷害險,投保一定要填這張單子

本帖最後由 iiifgh 於 2018-3-4 03:34 PM 編輯

民眾報廢汽機車 留意舊車保險是否已退保
2018-03-01 14:13聯合晚報 記者陳雲上/台北報導


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 (美聯社)

購買新車時,汽車銷售業務員都會主動協助車主投保新車全險,但當您的老舊汽機車要報廢時,舊車的保險是否已經辦理退保?往往為民眾忽略。建議您事先搞懂相關法令規定,才不會讓您的保險權益跟著報廢。

產險業者指出,汽車保險,大多包括「強制險」及「任意險」。「強制性」是政策保險,只承保車禍事故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的基本保障;「任意險」則是多數民眾為擴大保障範圍額外加購的車體險或第三人責任險等「任意」險。

如果車輛報廢要申請保險退保,退保日期如何認定?保險公司表示,因為「強制險」和「任意險」法源依據不同,規則也有所差異。

以「強制險」而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1條第2項第2款規定,「強制險」報廢的退保日會以車主所檢附之監理文件所載的報廢日期做為退費基準日。

「任意險」依據「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六條規定,「任意險」報廢的退保日要依照保險公司收到退保申請書的翌日起算,也就是說,如果車輛報廢沒有即時辦理「任意險」退保,有可能因而少退、甚至退不到錢。

國泰產險提醒,在辦法修正前,民眾如果有報廢車輛需求,仍應儘速至監理站辦理監理異動,並至保險公司辦理退保,以免壞了換新車的好心情。



爸媽開你的車出車禍,保險不賠!不可不知的駕駛人傷害險,投保一定要填這張單子
MR JAMIE About撰文者保經大仁
2018.02.22


圖片來源:photo-ac.com

這一篇就是要談之前沒提到的盲點:「被保險人名冊」。

駕駛人傷害險的被保險人定義?

會出現「名冊」的問題,主要在於駕傷險條款對被保險人的定義。目前駕傷險條款主要分成兩大類:

1.被保險人同意即可

「駕駛人」係指被保險人或事先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被保險機車之人,且須經其書面同意。

此種條款最為寬鬆,只要保單的被保險人同意使用車子,駕駛者就在保障範圍中。如果您的保單是這種條款,那就不用擔心理賠上的問題。

2.要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上」

本附加險所稱「被保險人」,指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並以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上,且經其簽名同意者為限。

這種條款最嚴格,限制駕駛者一定要「記載被保險人名冊」才能獲得保障。假設被保險人是你本人,但父母開車出去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卻會以「父母並非被保險人名冊」所以不賠。如果您的保單是這種條款,那麼以下大仁所說的一定要仔細看。

關於被保險人名冊

有些產險公司在投保時沒有「被保險人名冊」供其填寫。所以有投保駕傷險的朋友,請務必注意要保書中是否有「被保險人名冊」可以填寫。如果要保書沒有名冊的格子,您可以在要保書空白位置自己填寫一份名冊表格。


(圖片為「強制險」及「任意險」兩種駕傷險的名冊)

如果沒有填寫被保險人名冊,剛好又是親友駕駛汽車發生事故,在法院判決中目前有兩派說法:

最後有理賠的法院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號

兩造簽立汽車保險單時,被上訴人未製作被保險人名冊,是依保險法第54條之規定,探求兩造當事人之真意,並以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原則,應指凡駕駛系爭汽車之人即為附加險之被保險人,而不以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上,且經該人簽名同意者為限。

這則法院判決有趣的點在於,法官認為簽訂契約時保險公司沒有「製作名冊」,所以不該以名冊來限制被保險人身分。不過換個方向想,如果保險公司「有製作名冊」的話,是否就可以拒賠呢?

覺得不該賠的法院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保險字第1號

「傷害險列名被保險人名冊」欄記載被保險人為「XXX」及年籍、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經XXX簽名。依系爭駕傷險續保契約已明白將XXX列為被保險人名冊並經XXX簽名,依系爭駕傷險保險條款第1條第2、3項約定,系爭駕傷險之被保險人即應認係XXX而非原告,此並無疑議或解釋空間。

這則法院判決完全依照條款來走。有列的就是被保險人,沒列的就不是。

結論:還是將好好填寫名冊的被保險人

經過上述兩個判決,大仁最終的建議是「還是把名冊好好填寫」。

大仁建議你:不要去管被保險人的格子有幾格,把你想得到可能會駕駛這台車子的人統統填寫上去(配偶、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男朋友、女朋友、好朋友等等)。



(上圖為有列名冊的版本)

畢竟你不曉得什麼人有一天可能會開你的車子發生意外(例如情侶出遊,結果男友開車發生車禍)。所以建議把「想得到的,可能開這台車」的人通通列上去名冊吧!

如果你還沒投保的話,投保時請務必注意名冊的填寫。
如果你已經投保了,趕緊聯絡業務員做變更,以免日後發生爭議。

(下圖為沒列名冊的版本)


題外話:大仁認為「名冊」的規定是有疑義的

如果依照「駕駛人傷害險」的險種特性來看,應該是屬於「跟車」而非「跟人」的保險。

「跟車」→例如車險,就是跟著這台車子,開這台車發生事故才會理賠。
「跟人」→例如意外險,你去哪發生意外都會賠,不用限制開車發生的意外。

那麼問題就來了,既然「駕傷險」是「跟車」的保險(駕駛這台車子才能獲得保障),為什麼一定要「列在名冊上」才是被保險人?

依照大仁的實務經驗在投保駕傷險並不會因為「誰來開車」就改變保費。例如A買駕傷險500元,B買也是500元,並不會因為B開車技術爛就變750元。所以誰來投保駕傷險,保費應該都是一致的。

駕傷險應該是「以車為主」

也就是誰開車就能獲得保障(前提是經車主同意)。例如一般的強制險或第三人責任險的條款:只要是被保險人本人,或是他許可之人都可以獲得保險的保障。

一、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
二、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而言:

(一)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或其家屬
(二)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三)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但為何「駕傷險」就得限制「被保險人名冊」?

按合理期待原則,可以保障到親友才對

「駕駛人傷害險」顧名思義就是駕駛者可獲得保障,並不像車體險有「限定駕駛」來減少保費。依照合理期待原則來看,一般被保險人理所當然會認為「保駕駛險,可以保障到親人」。

依照目前許多的名冊條款約定,也並無規定設定多少人為限。(少數條款會限制一人為限,但這也是有爭議的,憑甚麼只能有一個駕駛者?又不是像車體險的限定駕駛)

所以把全台灣兩千三百萬人都列為「名冊之人」也可以。即使這樣保費也是相同,既然不會因為多列幾個被保險人而增加保費,為何還要有名冊的限制?

況且一台車行駛在路上只會有一個駕駛,即使名冊上寫了一百個人,還是只有一個駕駛能獲得保障。實際上可能會開車的就是身邊的幾個親友而已(如同第三人責任險的被保險人),大仁真的不曉得「名冊」的存在意義為何(除了發生事故可以合理拒賠這點)。

因此保險公司特別對「駕傷險」條款設計「被保險人名冊」,大仁認為有違反保險法第54-1條:「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名冊根本不該出現」,關於這點在法院判決中很可惜沒有人提出異議。如果法官能好好思考「駕傷險」的保險性質,針對「跟車非跟人」下去做思考的話,可能會有不同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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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4071515 發表於 2018-5-1 01:04 AM

限定駕駛需要 但是不是限定駕駛其實就沒差

diywei 發表於 2019-4-19 07:50 AM

結論:還是將好好填寫名冊的被保險人,謝謝大大的提醒

s84071515 發表於 2019-4-26 11:56 PM

上了一課 不錯的資訊 推

s84071515 發表於 2019-5-10 11:47 PM

不說不知道 看了才知道 細節這麼多<br><br><br><br><br><div></div>

fg790723 發表於 2019-5-11 06:35 AM

哇! ~ 原來還有這一點 {:41:}

mazdaaries 發表於 2019-5-14 11:22 AM

這資訊超有用的,的確要多注意~~不然保險就白保了

yannchye 發表於 2019-6-5 08:23 PM

謝謝提供資訊,原來細節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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