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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baby0629 發表於 2009-12-9 03:27 PM

關於保證人

為什麼有些公司會要求要去上班要找保證人呢?
而且還要求2個,一個是父母之一,一個是家庭成員之外的人,而且要有固定工作,
保證人的用意是什麼?對我們有影響嗎?還是對保證人有什麼影響?
誰會願意當保證人呢?<div></div>

stanleywagor 發表於 2017-3-30 12:27 PM

我現在也遇到這種問題...公司堅持一定要保人...不然就不給薪
但這真的合法嗎

粥猩猩 發表於 2017-3-30 07:46 PM

本帖最後由 粥猩猩 於 2017-3-31 09:54 PM 編輯

樓上這個有點猛
8年前的古文還特地去找到然後推上來 ?!

保證人...你確定你沒看錯 ?  又不是要借錢或貸款,要保證人幹嘛 ?
是推薦人或介紹人才對吧,填這個的用意就是要證明你所填寫的履歷真實性,通常都是師長或同事或前公司主管
要嘛就呼攏面試主管說不記得,再不然就隨便掰,反正他們也沒那個美國時間去查證
( 有點規模的公司的履歷表都有這個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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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a033 發表於 2017-4-2 05:03 PM

本帖最後由 mada033 於 2017-4-2 05:05 PM 編輯

台灣勞工法有規定
公司在應徵人進來時要勞方找兩個保證人(人事保證)
所以多數稍微有點規模的公司
會要求求職者找兩個保證人簽
其實這應該廢掉了
因為台資企業也拿這套到大陸去搞
結果大陸法院判決不合法
不能要求勞工去找兩個人簽人事保證
問題是台灣40年來修法
修了一大堆就是不把這個廢掉
另外真的引發勞資糾紛
勞方就算跑了
資方找人事保證人求償
實務上都是判決無效不會因為你簽了
就莫名其妙債的權找上你
可是也別台灣法官判決都是這樣子
畢竟上了法院
很多事根本自由心證
只能說沒有民眾去強烈要求廢除
這了垃圾法還是讓一堆不懂的公司
繼續要求你非簽不可

依照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稱之為人事保證契約,這樣的契約是民法上所承諾合法契約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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