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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ghhh56 發表於 2010-6-17 02:11 AM

排球的規則

第一講—設備與器材





1. 比賽區域----比賽區域包括比賽球場和無障礙物的區域。



1-1 範 圍





各級排球比賽場地範圍表

比賽組別

球場長度

球場寬度

底端無障礙區

側邊無障礙區

前區範圍

上空無障礙空間下限



社會組 18公尺 9公尺 8公尺 5公尺 3公尺 7公尺

高中組 18公尺 9公尺 8公尺 5公尺 3公尺 7公尺

國中組 18公尺 9公尺 8公尺 5公尺 3公尺 7公尺

國小六人制組 16公尺 8公尺 5公尺 5公尺 2.75公尺 7公尺

國小四人制組 14公尺 6公尺 5公尺 5公尺 2.35公尺 7公尺



1-2 場地表面 (1)表面必須平坦、水平且一致。 (2)比賽場地的表面不得有使球員受傷的危險。粗糙、濕滑的球場 不得使用。 (3)室內球場的表面必須為淡色,界線皆用白色,場地與無障礙區 域範圍則須為其他顏色。 (4)室外球場,允許有每公尺五公厘的傾斜度,便於積水的排出。 1-3 球場界線 (1)所有的球場界線均為五公分寬。必須為淺色且與地面和其他線 條顏色不同。 (2)界線----比賽場地由兩條邊線及兩條端線所畫成。邊線與端線 均包括在球場範圍內。 (3)中線----中線的軸線將球場分成兩個九公尺見方的場地,此中 線在球網下方,由一邊線延伸至另一邊線。 1-4 球場區域劃分 (1)前區----每一場地的前區係由中線及距離中線之軸線3公尺(國 小六人制為2.75公尺,國小四人制為2.35公尺)的攻 擊線所圍成之區域(線的寬度包括其中)。 (2)發球區--發球區是位於端線之後,寬度為九公尺的區域,此區 域距端線二十公分後方規劃兩條十了公分與端線垂直 的短線,其中一條是右側邊線的延伸,另一條則是左 側邊線的延伸。兩條線皆算入此區域的寬度範圍內。 發球區的深度可向後延伸,但止於無障礙區域。 (3)替補區--替補區是由兩條攻擊線的假想延長線至記錄台之間的 空間。 2. 球網和網柱 2-1 球 網 ---球網寬一公尺,長九、五○公尺,垂直張掛在線軸的 上方。 ---有十公尺見方的黑色網眼。 ---網頂有五公分寬的白色水平帶子,用白帆布對摺,並 沿著球網的全長縫住。 ---在網頂上方的帶子中間有一彈性粗索以便將球網繫緊 於網柱上。 ---在網的下方(無水平帶),有一條繩子穿於網眼之間,用 來繫緊於網柱以使球網拉緊。 2-2 標誌帶 ---兩攸白色帶子,寬五公分,長一公尺,垂直於邊線上 方球網上,標誌帶視為球網的一部分。 2-3 標誌竿 ---標誌竿是一支具有彈性的竿子,長度為一、八○公尺 ,直徑為十公厘。 ---標誌竿由玻璃纖維或類似的物質所製成。 ---兩支標誌竿被繫緊在兩條標誌帶的外緣,雙方各一支。 ---標誌竿上部八十公分的長度超出網頂,並在每十公分塗 以顯明對比的顏色,以紅色與白色相間為佳。 ---標誌竿被視為球網的一部份,且作為兩端有效穿越空間 的界記。(規則15.1(1)) 2-4 球網高度 (1)

各級比賽球網高度比較表 比賽組別 男子組 女子組

社會組 2.43公尺 2.24公尺

高中組 2.43公尺 2.20公尺

國中組 2.35公尺 2.20公尺

國小六人制 2.00公尺 1.90公尺

國小九人制 1.90公尺 1.80公尺

國小四人制 1.90公尺 1.80公尺





(2)球網高度以測量竿丈量球網中央距地面之高度。球網兩端(邊線上 方),距地面之高度必須相等,並且不得超過規定高度二公分以上。 2-5 網柱 (1)兩支網柱,必須是圓形且平滑者為佳,高度為2.55公尺,最好能夠 調整高度。 (2)網柱須固定於球場地面,距邊線0.50公尺至1.00公尺。不得使用金 屬索固定網柱。所有危險或障礙的器具必須避免。 3. 球 3-1 特性 ----球必須為圓,以柔軟之彈性皮革或橡膠製成,其中置以橡膠 或類似質料製成之球膽。 顏色 ----一致且淺淡。

各級比賽所使用排球號數 比賽組別 社會組 高中組 國中組 國小六人制 國小四人制

排球號數 5號 5號 5號 4號 3號

各種號數排球規格表 排球號數 圓周 重量 氣壓

5號 66公分 270公克 6磅

4號 63公分 250公克 6磅

3號 59公分 210公克 6磅



第二講—參加人員





4. 球隊

4-1 組成及登記

(1)每一球隊最多包含十二名球員(國小四人制為十五名)、一名教練和二

名其他職員(國際賽得增加一名醫生)。

(2)只有登記在比賽紀錄表上的球員才可以參加比賽。

(3)教練和隊長一旦在紀錄表上簽字,登記的球員就不得更改。



4-2 隊長

(1)隊長必須在紀錄表上註明。

(2)隊長之胸前號碼下方應佩帶一條長八公分,寬二公分,且顏色不同於

運動衫之橫帶以做識別。

(3)當隊長未上場比賽時,須由教練或隊長指定一名球員擔任比賽隊長的

職務。



5. 球員的裝備

5-1 裝備

(1)球員的裝備包括運動衫、短褲和鞋子。

(2)運動衫與短褲必須全隊一致,且整潔及顏色相同。

(3)球鞋必須輕便柔軟,用橡膠或皮革製成,鞋底不加後跟。

(4)a.球員運動衫的號碼必須使用1到15號(最好是1到12號)。

b.號碼位置必須在胸前與背後的中央部份。

(5)號碼顏色必須與運動衫成對比,胸前號碼至少十公分高,

背後號碼至少十五公分高,號碼之筆劃應有二公分寬度。



5-2 裝備更換的認定

(1)當兩隊出場比賽,穿著相同顏色的球衣時,地主隊應更換

如果在中立地區比賽,則由先列名於紀錄表上的球隊更換

球衣。

(2)天氣寒冷時,第一裁判員可允許球隊穿著訓練服裝進行比

賽,但必須是相同的顏色,相同的樣式,並佩有合法的號

碼(規則5.1(4)a)



5-3 禁止的物件與服裝

(1)禁止佩戴任何足以造成球員受傷的物件。例如:珠寶、別

針、手鐲或鑄造物。

(2)球員可以配戴眼鏡,須注意安全。

(3)禁止穿著無正式號碼(規則5.1(4)、5.1(5))或與同隊球員

不同顏色的運動衫。



6. 參加者的權利與義務

6-1 基本的義務

(1)參加者必須瞭解比賽規則,並遵守之。

(2)參加者必須表現出運動家的風度,接受裁判員的判決。如

有疑問時,只能由比賽隊長提出澄清之要求。

(3)參加者必須對公平競爭的精神表現出尊重與禮貌的態度。

這種態度不只針對裁判員,也包括其他工作人員、對隊、

隊友及觀眾。

(4)參加者必須避免有影響裁判員判決或掩護隊友犯規為目的

的行為與態度。

(5)參加者必須避免有拖延比賽為目的之行為與態度。

(6)雙方隊長與教練須為隊職員之行為與紀律負責。

(7)比賽進行時,球隊成員的場外指導是許可的(規則6.3(4)、

20.5(2))。



6-2 隊長

(1)比賽開始前,隊長應:----在紀錄表上簽字。

----代表球隊參與擲硬幣。

(2)在比賽時,球隊隊長如果在場上,便成為比賽隊長。比賽

隊長有權在死球時向裁判發言,請求說明比賽中所發生的

疑問(規則6.1(2))。

(3)比賽結束時

----向裁判員致謝,並在紀錄表上簽字以承認比賽結果。

----若他曾向第一裁判員提出異議,可以在紀錄表上確認

抗議的紀錄(規則6.2(2))。



6-3 教練

(1)比賽前,教練必須登記或核對己方球員在紀錄表上的姓名

與號碼,並簽字。

(2)每一局比賽前,他必須將填妥並經簽字的球員陣容單,交

給紀錄員或第二裁判員。

(3)比賽時,他必須坐在最靠近紀錄員的球員席上(規則6.5(2))。

(4)比賽進行中,教練及其他隊職員可給予場上的球員指導,但是

他們必須坐在球員席上或在熱身區,而且不得干擾或延誤比賽。



6-4 助理教練

(1)助理教練可以坐在球員席上,但無權調度比賽。

(2)如果教練必須離隊時,助理教練可在比賽隊長的要求下,經第

一裁判員的認可代理教練的職務。



6-5 參加者的位置

(1)球員席的位置在無障礙區域的外圍,紀錄台的旁邊。

(2)未上場球員應坐在球員席上或是該隊的熱身區內。同樣的,教

練與其他球隊成員均應坐在球員席。

(3)只有球隊的成員允許在比賽中坐在球員席上,以及參與賽前的

熱身練習(規則4.1(1))。

(4)未上場球員可以在熱身區內進行不使用球的熱身。熱身區的範

圍為3×3公尺,位於球員席側之無障礙區域外之角落。

(5)在局與局間的中止時間,球員可以用球在無障礙區域內進行練習。



第三講—分數、局數及比賽的優勝





7. 得分方式

7-1 勝一場

(1)先獲勝三局(若為三局二勝制則為先獲勝二局)者,贏得該場比賽。

(2)若局數為2比2時,應繼續第五局比賽,其得分方法則為得權即得分。



7-2 勝一局比賽

(1)先獲得十五分並至少領先二分的球隊為勝一局。

(2)若14比14時,繼續比賽,直到領先兩分時才贏得該局。

(3)惟分數最多以十七分為極限,即16比16時,先獲得十七分者為勝一局。



7-3 勝一球----當一隊無法按規定發球或將球擊回時,或有犯規的行為時,則

對方贏得該球,而將有下列的一種結果:

(1)若是對方為發球隊,則對方可得一分並繼續擁有發球權。

(2)若是對方為接發球隊,則對方只能獲得發球權而沒有得分。



7-4 球隊不到場及未完成比賽

(1)若球隊在已被裁判警告之後,仍拒絕出場,則宣佈缺席並取消比賽資

格。並給予對方每局0比15, 該場0比3的比數獲勝。

(2)球隊在無正當理由下,於規定時間內不出場比賽,即被宣佈缺席,其

結果與規則7.5(1)相同。

(3)若有一隊被宣告未能完成該局或該場比賽(規則9.5、11.4),則該隊將

被判該局或該場比賽失敗。對方將得到應得的分數或局數以達到該局

或該場的勝利。未能完成比賽的球隊所得之分數或局數將被保留。

第四講—比賽的準備;比賽的架構

8. 比賽的準備

8-1 擲硬幣

(1)在熱身之前,第一裁判員召集兩隊隊長,進行擲硬幣事宜。擲硬幣優勝者

可選擇下列之一:

----發球權或接發球權。

----那一邊場地。

另一方則只有另一選擇。

(2)若須進行決勝局(第五局),第一裁判員須進行另一次擲硬幣。



8-2 熱身時間

(1)如賽前已有場地練習,則每隊賽前各有三分鐘的熱身時間,若沒有安排另

外的練習場地,則可有五分鐘。

(2)若兩隊隊長同意同時進行熱身,則根據規則8.2(1)的規定,同時進行熱身

六分鐘或十分鐘。

(3)若兩隊先後熱身,則選先發球的球隊先行熱身。



9. 球隊陣容

9-1 在每一局比賽開始之前,教練必須將球隊陣容寫在陣容單,陣容單在簽名之後交給第二裁判員或紀錄員。



9-2 每隊十二名球員中,六名為正式球員,六名為替補球員。



9-3 每局開始之陣容,決定輪轉順序,而且順序必須維持至該局結束。



9-4 比賽時每隊必須要有六名球員。



9-5 陣容單一旦交出,不得做任何更改。



9-7 若是球員的實際位置與陣容單上的位置不同,球員只須在一局的比賽開始前依陣容單上所提示的位置更正,不須受罰。

若是有一名或更多的在場球員,未列於陣容單上時,這些在場球員便須依照陣容單上的陣容進行更換,不須受罰。

然而,若教練希望保留非陣容單上的球員上陣,則必須依照替補的程序,登記記錄表上。



10. 球員位置與輪轉

10-1 位置

(1)當發球員擊球的瞬間,雙方球員均須在各自場區內(發球員除外),成二排排列,每排三人,但可不必整齊排列。

(2)三名沿著球網排列的球員為前排球員。另三名為後排球員。每一位後排球員的位置必須比其所相關的前排球員離球網更遠。

(3)球員的位置是以他們接觸地面的足部之位置來決定。

每一位前排球員,必須至少有一隻足的一部份,較其相關位置的後排球員之足部更靠近球網。

每一位右(左)方的球員,必須至少有一隻足的一部份,較同排球員的足部更靠近右(左)方的邊緣。

(4)球一旦發出,球員即可任意移於自己的場區及無障礙區域。



10-2 輪轉

當接發球隊取得發球權時,該隊隊員必須依順時鐘方向輪轉一個位置(2號位置的球員輪轉到1號發球,1號的球員則輪轉到6號等)。



10-3 位置錯誤

(1)發球的瞬間,若球員未按照規定的位置站立,則判該隊犯規(規則10.1(1))。

(2)若發球員犯規(規則17.8)於擊球瞬間,則發球犯規先於位置錯誤,因此,發球員應受罰。

若發球後構成發球失誤(規則17.9),則位置錯誤的應受罰。

(3)位置錯誤之罰則如下:

----犯規的球隊喪失一球(規則13.2(1))。

----球員須立即站回正確的位置。

第九講—新規則



自由球員:

每隊均得有一名自由球員,穿著特別背心,隨時與後排球員替補,不算

正規替補次數,但限定在後排位置.



發球:(Serve)

將三公尺範圍的發球區域廢除,只要在端線後的任何地點,皆可實施發球。



接球:(Receive)

目前的規則明訂,僅允許以低手接由對方來球的第一次擊球時,「連擊」不犯規,現在修訂放寬用高手接球時,連擊亦不犯規,但持球仍然是犯規動作。



身體觸球:

取消在1992年巴塞隆納奧運會期間所通過的「膝蓋以下觸球犯規」的規定,修正為「身體任何部位均可接觸球」。



觸網:(Net Touch)

不是故意接觸到球網不視為犯規。



暫停: (Time out)

國際排總的最新規則為使比賽更緊湊刺激,凡每一局領先的球隊得分至五分時,就自動視為第一次技術暫停,且由裁判員主動鳴笛,時間為一分鐘;第二次技術暫停則為領先方得分至十分時,時間也是一分鐘,而每局每一隊另有一次由教練提出的休息暫停,時間圍三十秒,因此每一隊在一局的比賽過程中均有三次暫停的機會。新的規則教練只有一次可運用因此對教練的指揮作戰能力將是一種考驗。...<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div></div>

ironpillar 發表於 2010-6-17 03:32 PM

嗯嗯!!大大貼得很開  很詳細唷@@

感謝大大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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