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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bott14 發表於 2011-7-22 06:50 AM

離職賠違約金 可請求酌減金額

新聞出處:蘋果日報


護理人員和醫院有二年合約,如果我違約須賠償一個月薪水和簽約金,但因為我最近找到新工作且下個月有出國計劃,所以我向主管提出辭呈,主管慰留我,還說可承諾我出國的假,我考量違約金太高決定留任。但現在主管臨時說排班有困難,可以讓我排假出國,但回國後我得自行離職。請問,我如何自救才能免賠違約金?


律師李盈佳答:
這名網友與醫院所簽訂的契約,應屬於《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的「定期契約」,但因網友提及有關「違約須賠償違約金」約定,未具體說明內容,暫先從兩種可能性幫網友解答。
首先,若雙方勞動契約是約定「保證服務年限二年,否則勞工須賠償違約金」,依據法院實務判決見解,網友與醫院的此契約條文會被認定有效,勞工只能主張違約金過高等理由,請求法院酌減金額。


主動請辭恐須賠償
如果網友與醫院簽的勞動契約,內容是約定「保證服務年限二年,勞工離職時須取得僱主同意,否則須賠償違約金」,則此條文有可能被認定違反勞工任意終止工作權,較易被法官認定成無效約定。
依據網友所述,他提出辭呈後,主管雖口頭慰留但未退回辭呈,也沒變更原勞動契約,依據客觀狀況判斷,此案可能被認定是網友主動要求終止契約,一旦雙方契約屬於前項約定情形,網友就有可能須給付違約金。...<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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