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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ko7760508 發表於 2014-3-6 04:37 PM

租屋糾紛

事情是這樣的;

簽約時清楚註明,若因自然因素損壞得房東負責修繕。而事情是浴室水龍頭漏水,
因此通知房東修繕,而房東說我們損壞次數過於頻繁,因此要求一人一半(註1),但
是我不肯,因為水龍頭就真的自己壞了,且有拍照存證(無外力破壞)。所以房東認
為是我的問題,因此要求三月底搬離,且押金(兩個月)沒收,不然走法院解決。

至於修繕部分房東已請水電工修理(全程錄影),且沒收我費用,但是我請我哥過來
當第三方證人,而房東直接認為我違約(註2),因此提前搬離日期,日期為下禮拜一
(3/10),不然請搬家公司強制搬離。


請問:房東這樣算合理嗎? 明明就是他違約在先,先是驅離日期3/31,因為我必須
有第三方證人,所以他認為我違約(註2),因此日期更是提前3/10,而且驅離手段激
烈。我該到警察局備案嗎?

另外,錄影過程中有爭吵,過程中房東甚至說我在"兇殺小"、"林唄有錢尬靠杯"(台
語)等字眼,這算公然侮辱嗎?


註1:家電能壞的都壞過一次(馬桶沖壓開關、沖澡的水龍頭、燈泡、熱水器、冰箱
等),這次洗手臺倒是第一次。


註2:合約上註明非承租人員禁止進入。但是,因為房東違約在先,因此水電工修
繕時我請我哥當認我的第三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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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8505042 發表於 2014-4-7 10:33 AM

如果照你所說的情況,那就跟他訴諸法律。

hongling 發表於 2014-5-1 09:00 PM

這叫不懂法律而亂用章法
強制驅逐 需要法院來執行 房東自己來 那就太好啦 您應該可以讓房東養一段時間
報警處理 法院告他{: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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