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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中國文學推理小說《洗冤錄》 [打印本頁]

作者: sam1212a    時間: 2007-8-25 04:04 PM     標題: 中國文學推理小說《洗冤錄》

宋代的宋慈寫的《洗冤錄》一書,雖說是當時忤作驗屍的心得集錄,但是由於內含許多判例,因此其實也可以視為有推理小說情節的書籍。

        宋寧宗嘉定十年(西元1217年), 宋慈考中了進士乙科,朝廷派他去浙江鄞縣任尉官(掌一縣治安), 因父喪而未赴任,宋理宗寶廣二年(西元1226年), 宋慈出任江西信豐縣主薄(典頒文書, 辦理事務), 從此正式踏上了仕宦生涯。紹定1~3年, 宋慈為官清廉,關心民瘼,據記載,宋慈任長汀縣令時,由於當地民間食鹽由福州經閩江運來,要隔年運到,加上層層中間剝削,賣價昂貴,百姓不勝負擔,宋慈便改道從廣東潮州方面運來,往返僅需三月,節省了運費和時間,降低了食鹽價格,此舉無疑為百姓辦了好事,又宋慈任南劍州通判時,這年正遇荒年,當地豪強趁天災而屯積居奇,弄到 “米斗萬錢“ 的地步,百姓遭到飢餓死亡很多,宋慈應宰相李宗勉的召問,向朝廷提出 “濟糶“ 法,他建議把地方居民按貧富分為五等戶,赤貪者完全濟助,較好者半濟,最好者不濟,上者發其存糧之半而濟人,最上者則
盡發其存糧而濟人,完全救濟的米,由政府來出,宋朝感到政權不穩,便接受了他的建議,結果是 “眾皆奉令,民無餓死“,得使民眾渡過了災荒。

         宋慈對於決獄理刑,態度十分嚴肅認真,宋慈升充廣東提點刑獄前,原先廣東官吏多不奉行法令,“有留獄數年未詳覆者“。據載宋慈在到任八月內,深入現場察訪調查,清理了一大批冤案,錯案,懸案。屈打成招的假案,審理了二百多名僻(死刑)囚,其中有些是被陷害和冤屈的無辜者,為他們平克昭雪,免除了死刑,同時也懲處了一批貪贓枉法的吏。役和逍遙法外的罪犯,由於宋慈 “聽訟清明,決事剛果“,“以民命為重“,因此,在民眾中間贏得了清官的名聲。

        淳祐元年宋慈任常州軍事期間,在工作之餘開始總結審案檢驗經驗,後來到湖南任提點刑獄那一年,完成了“洗冤集錄“的編撰工作,並刊行於湖南憲治(西元一二四七年),淳祐九年(西元一二四九年),宋慈去廣州任經略安撫使,在這年春天,忽感有頭眩之疾,仍照常辦公,當地學宮舉行釋菜典禮,宋慈仍親往主持,事後精神大為萎頓,終於在這年的三月七曰在廣州任內去世,次年七月十五日,葬於福建建陽。

        宋慈在“洗冤集錄“的序言中,一開頭就提出寫作此書的動機與目的:獄事莫動於大僻,大僻莫動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蓋死生出入之權輿,直枉屈伸之機括,於是乎決法中。”

        據“洗冤集錄“序,此書係“博採近世所傳諸書,自“內恕錄“以下凡數家,會而粹之,釐而正之,增以己見,總為一編。“表明宋慈不僅繼承了歷史遺產,又吸取了當時民間與官府的法醫檢驗知識,同時又參與了自己的實地經驗,可見此書是宋代以前法醫檢驗的總結性著作。“洗冤集錄“最早的版本,今已失傳。現存最早的“洗冤集錄“為元刊五卷本“藏於北京大學圖書館善本書室“,現較易得的為清代。

    “洗冤集錄“對於法醫學有多方面的貢獻,現扼要介紹部分內容於下。

         宋慈對於驗屍的方法,曾總結了一整套比較合理的措施,驗屍前必須洗罨,先用皂角水洗屍,後用熱米醋。五倍子。白梅“內含醋酸,蹂酸“等作局部罨洗,經處理,不僅洗淨屍體皮膚上的贓污,又可固定傷痕,便於觀察與檢驗。

         驗屍時需要判明屍體現象,切勿將這類變化視作非正常死亡,書中已明確“屍斑“係早期屍變,由於人死後血行停止,血液墜積,在屍體的低下部位可以出現微赤色“屍斑“,書中又翔實地描寫了屍體腐敗現象,指出首先在兩腋, 胸前肉色微青“屍綠“,其後口鼻內有惡汁流出,蛆出, 遍體胖脹, 口唇外翻, 而眼突出“巨人顏貌“,皮膚脫爛,皰疹隆起,毛髮脫落,遍身皮膚青黑,在“四時變動“篇中又指出因不同季節, 氣候以及死者肥瘦老幼等不同情況,屍變速度也不一樣,這些記載與實際情況大體相符。

         驗屍時尚需認識各種疾病致死的屍體現象,如斑疹傷寒死亡的屍體有紫紅斑;破傷風死亡的有口眼喁斜,手腳拳曲;凍死者面色癢黃,兩腮紅,口有涎沫;餓死者渾身黑瘦硬直,牙關緊閉,手腳俱伸等,檢驗者不僅要考察屍體現象,尚需查問生前情況,這些經驗都是十分寶貴的。“洗冤集錄“對各種屍傷的檢驗,搜羅了許多豐富的臨床經驗,具有相當的醫學水準,是本書中最精彩部分。

      “洗冤集錄“對於自縊,勒死,溺水, 外物壓塞口鼻死“以上均屬機械性窒息“也都有出色的論述,縊死者可見唇口黑, 面帶紫赤色,若繩索勒喉上則舌抵齒不伸出,若勒喉下則舌尖出齒門二至三分,死者口吻兩角及胸前有吐出之涎沫,兩腳尖垂下,腿上,肚下及小腹部有屍斑,大小便失禁等,書中對於索溝的特點作了準確的描述。一般自,縊者索痕沿耳後髮際,並在腦後分八字,索痕不相交,如取側臥或俯臥位自縊者,索溝經過不同,索溝的深度因腳是否到地,死者的肥瘦以及繩索的粗細等不同而出現不同的索痕,如繩帶纏繞頸上兩遭,則有上下而道索痕,上一道繞過耳後入髮際,下一道平繞頸行,如縊死後被人移屍別處,也可見兩道索痕,舊痕紫赤有血瘀,死後移屍索痕只白色無血瘀,如被人勒死後假作自縊,頸下索痕交過,繩索多纏繞數周,如被人隔物勒死,則繩索不交,但繩索平過喉下及頸部,與自縊者不同,另外,凡“被勒時爭命,屍身四畔,或沿身上下有搕擦著痕“,早在雲夢秦簡中已對縊死者作過詳細的記載,並指出,自縊者縊溝“不周頸這些記載與現代法醫學的原理與內容完全一致。

        對於生前溺死與死後推屍入水也有準確的鑑別,凡生前溺水屍體,手腳爪縫有沙泥,或有揩擦損傷,“屍面色微赤,口鼻內有泥水沫,肚內有水,腹肚微脹“,r若被人毆打殺死,推在水內,,,肚皮不脹,口眼耳鼻無水瀝流出,指爪隙縫並無沙泥,兩手不拳縮,兩腳底不皺白,卻虛脹,身上有要害致命傷損處,其痕黑色。外物壓塞口鼻死者,眼開睛突,口鼻內流清血水,滿面血瘀赤黑色,大便失禁等。

        對於焚死與焚屍的鑑別:“凡生前被火燒死者,其屍口鼻內有煙灰,而手腳皆拳縮,若死後燒者,其人雖手足拳縮,口內即無煙灰,若不燒著兩肘骨及膝骨,手腳亦不拳縮“,又死後投火者皮膚無水泡,對於生前,死後刀刃傷的鑑別;“活人被刃殺傷死者,其被刃處皮肉緊縮,有血瘀四畔“:若死後被支解割截者,“皮肉如舊,血不灌瘀,被割處皮不繁縮,刃盡處無血流,其色白,“自殺與他殺的鑑別:“其被傷人,見行凶人用刃物來傷之時,必須爭競,用手來遮截,手上必有損傷,或有來護者,亦必背上有傷著處,其瘡必重,“自殺者如用小刀自割,“若用左手,刃必起自右耳後,過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後,其痕起手重收手輕,“如他殺,“刀傷處,其痕而頭尖小,無起手收手輕重,“這些鑑別至今仍有現場指導意義。

     “洗冤集錄“對於毒理學也有許多貢獻,書中記載了各種毒物中毒症狀,指出服毒者“未死前須吐出惡物,或瀉下黑血,穀道腫突或大腸穿出“:死後“屍口眼多開,面紫暗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暗,口眼耳鼻間有血出,“書中附有許多切合實用的解毒方與急救法。

        關於檢驗毒物的方法,介紹用銀釵採入死者喉口,如變成青黑色,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去者為中毒,如色鮮白者示無毒,此法可初步檢驗有否琉化物,因銀釵遇硫化物可產生黑色的琉化銀,但決不能以銀釵變黑斷定必是中毒,因為屍體存放過久發生腐敗亦可產生琉化氫,因此,用這種方法來斷定中毒有一定的局限性。

       “洗冤集錄“還記載用滴血法作為直系親屬親權的鑒定方法,即是將父母與子女的血液和在一起,視能否融合來鑒定有否親屬關係,或將子女的血液滴在骸骨上,如果是親生的,則血入骨,非則否,,這種方法實際效果並不確實,子女的血型,早在魏晉南北朝時代,我國已經揉用滴骨驗親法來確定親權關係了。

         雖受父母的影響,然並不都是相同的,但此法包含有血清檢驗法的萌芽, 這無疑是十分可貴的思想。

        由於時代與環境的限制, “洗冤集錄“中也有一些錯誤的內容, 我們如果能取其精華, 棄其糟粕, 此書仍不失為一部有價值的傑作。

     “洗冤集錄“自十三世紀問世以來,成為歷代刑獄官案頭必備的參考書,前後沿用了六百多年,後世的著作基本上是以此書為藍本加以訂正。注釋和增補,屬於這類性質的書籍不下數十種之多,清康熙三十三年“西元一六九四年“國家律例館曾組織人力修訂“洗冤集錄“,考證古書達數十種,定本為“律例館校正洗冤錄“,(欽頒)全國,道光年間,又集合多數專家著作,匯編成“洗冤集錄“。

        後來,“洗冤集錄“流傳到海外,一七七九年,法人將此書節譯刊於巴黎的“中國歷史藝術科學雜誌“。

        (禮記,月令)中有這樣一段記載 “命理瞻傷, 視折, 審斯, 決獄訟,“ 據漢人蔡邕的解釋: “皮曰傷, 骨曰折, 骨肉皆絕曰斷,“ 此句中的 “理“ 是治獄之官, 表明我國在 (禮記) 成書年代已有專門的治獄之官,他們根據傷, 創, 折, 斷的深淺, 大小來定罪的輕重了。民國六十四年, 在湖北雲夢睡虎地十一號墓中, 發掘得大批秦簡, 其中有一卷 “治獄案例“記載了法醫檢驗的珍貴資料,這項重要發現,證實我國在戰國時代已確立有法醫檢驗制度了,後來, 歷代文獻中屢見有法醫檢驗資料。五代時, 有 “和凝“ 和他的兒子 “和山蒙“, 將歷代折獄事例匯集成 “疑獄集“一書,宋代出現了更多的治獄之書,有無名氏的“內恕錄“。“結案式“; 鄭興裔的 “檢驗格目“(西元1174年); 鄭克的 “折獄龜鑑“ (西元1200年); 桂萬榮的 “棠陰比事“ (西元1211年)等。以上書籍, 大多是案例記錄,尚不是體系完整的法醫著作。唐宋時代的社會已建立了嚴密的法典,當時的律令對於法醫檢驗已提出明確的要求, 這就促使人們在工作中積累經驗,我國的法醫學正是在這個歷史條件下成熟的,宋慈 “洗冤集錄“ 一書的問世(西元1247年)標誌著我國法醫學的成立,這部著作可稱為我國現存最早的一部比較系統的法醫專著,宋慈 宋慈,字惠父 (西元1186 ~ 1249年), 福建建陽縣童遜裡人,宋慈出身在一個朝廷官吏家庭,父名鞏,曾做過廣州節度推官,宋慈少年受業於同邑吳稚門下,吳稚是朱熹的弟子,因此,宋慈有機會與當時有名的學者交往,宋慈二十歲進太學,當時主持太學的真德秀是著名的理學家,真德秀發現宋慈的文章出自內心,流露有其感情,因此,對他十分器重,宋慈早年的師友,對於他學業的進步與後來的思想當有相當的影響,鄭性之幕下參與軍事,紹定四年(西元1232年)舉為福建長汀知縣(一縣的行政長官)。嘉熙元年(西元1237年)任邵武軍通判(州府長官的行政助理)。嘉熙二年調南劍州通判。嘉熙三年(西元1239年)任提點廣東刑(主管司法刑獄和監察)。嘉熙四年移任江西提點刑獄兼贛州知縣,淳祐元年(西元1241年)知常州軍事,淳祐七年任直秘閣提點湖南刑獄,次年進直寶謨閣奉使四路(宋分天下為各路,猶今之分省), 皆司皋事。淳祐九年, 拔直煥閱知廣州﹑ 廣東經略安撫使(掌管一路之軍事行政),宋慈一生二十餘年的官宦生涯中,先後擔任四次高級刑法官,後來進直寶謨閣奉使四路,也是 “皆司皋事“, 可見宋慈一生從事司法刑獄,長期的專業工作,得使他積累了豐富的法醫檢驗經驗,獄事莫重於大僻,大僻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蓋死生出入之權輿,直枉屈伸之機括,於是乎決法中。“又說;“獄情之失,多起於發端之差,定驗之誤“,宋慈輯撰此書,是為了“洗冤澤物“。“起死回生“,因此,,宋慈對於獄案,反覆強調要“審之又審,不敢萌一毫慢易之心“,他再三教誡審案人員“不可避臭惡“, “須是躬親詣屍首地頭“,深入現場調查,“須是多方體訪,切不可憑信一二人口說“,檢輪時“務要從實“,同時尚需了解被害人生前的社會關係,經濟狀況,要充分掌握真憑實據。在當時“經制日壞“的南宋末年,宋慈的這種思想是十分難能可貴的。孫星衍的元柔重刻本,收於孫氏的“岱南閣叢書“(西元1807年)中。佚名氏的“平冤錄“和元代海鹽縣令王與的“無冤錄““西元一三,八年“,,清嘉慶十七年“西元一八一一年全椒吳才鼎字山尊, 將三錄匯刻為一,稱“宋元檢驗三錄“,重刊補注洗冤錄集證“,上述增訂本與原著的體例、面目雖有不同,然內容更為充實,切合實用,成為清代刑獄官的檢驗指南。第吉烈氏“De Grijs“將此書譯成荷蘭文於巴達維亞出版。一九0八年,法人又從荷蘭文轉譯成法文,德人又轉譯成德文,此外,“洗冤集錄“還被解譯成朝、日,英、俄等國文字,可見此書在世界法醫史上也贏得了相當的影響與地位。
作者: kid20031028    時間: 2007-8-25 06:59 PM

恩~看到這部電視劇的時候也覺得很好看 據說他的醫學知識遠超過同時代的西方國家 而且寫成書之後
還流傳到世界各地呢
作者: dolphinbay    時間: 2007-8-26 06: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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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igerghjgh    時間: 2007-8-26 07:15 PM     標題: interesting, good good, recommen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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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iuhairi    時間: 2007-8-27 11: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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