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租屋沒有契約對誰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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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r6400 發表於 2018-10-19 03:31 PM

要有租屋契約,對雙方才有保障,不然雙方有一方後悔,對另一方都會造成損失<div></div>

bdd180 發表於 2018-10-19 04:54 PM

對雙方都不好,最後雙方都會吃虧

ioriyagami 發表於 2018-10-19 05:19 PM

樓主的說法像是,一開始打了一年的約,約到期後雙方沒有重訂契約

在民法上,一開始訂的一年合約叫做定期契約,有約定這期間內的權利義務等等

當定期契約過期,雙方沒有重訂新約,但相關合約事實依然存在,租客一樣按時付房租,房東也沒表示意見的話

民法上,這個定期契約就會自動轉為不定期契約,針對契約內的權利義務依然有效,但整理來說對房客是有絕對優勢的

因為定期契約的話,約到期,房東不想續租給你,只要照契約上的提前告知義務(如果有的話)通知房客,時間到房子他就收回去了

或是房東想漲房租,合約到期前先通知,要嘛明年的約就漲房租續約,不然你就搬走。

但一旦轉成不定期契約,契約內容就需要雙方同意才能更動

就會變成,只要房客想繼續租,只要每月按時繳房租,房東就不能趕人,房東也不能片面要求漲房租等。而房客不想租的話,就按照合約上的預告期先通知房東不要租了,預告期結束就能退租,房東必須按規定退還押金

但電器損壞的維修責任什麼的,原則上依然以合約內的說明為主。

所以如果合約變成不定期契約,整體來說房客是利遠大於弊。

這就像雇傭契約也是,契約工(約聘雇人員),通常一年一約,時間到了雇主如果不續約,按合約內容通知即可,約到期自動解約,不必付資遣費

但一般員工(正式員工),雇傭契約是不定期合約,只要人員正式到任,在員工沒有違反相關規定的情形下,雇主是連資遣都不能隨意資遣的,資遣是要給資遣費的喔~ 沒有正當理由,資方是不能給錢要員工走人的! 相關規定在勞基法裡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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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3151 發表於 2018-11-7 10:12 PM

都不好,就看誰是壞人就對誰好

例如房東隨時可以把你趕走,因為沒約

cp198 發表於 2018-11-8 12:35 AM

本帖最後由 cp198 於 2018-11-8 12:46 AM 編輯

便宜租屋要有租約的,比較安全,
如果你是做八大行業的, 不要租約的最好,
但是你是想長期住在 小套房裡的,
請一定要 ,把合約寫清楚,
燈管壞了, 是房客買還是房東買,
牆壁的壁癌 是 房東要處理的,
還有就是電費水費的問題一定要寫清楚,
還有就是雙人床、衣櫃、書桌、 衛浴設備 ,
都要檢查 是否是好的。
沒有合約的好處,就是隨時想搬家都可以。
有合約的好處是:記住合約要自己和房東在場,        然後註明維修內容,耗損設備問題,   房客可以不用出錢。
    牆壁上有壁癌,房東出錢,
    最後就是 水龍頭爆管問題, 如果是老舊的話 ,
    確定是房東要出錢,如果是自己壓壞的話,
    那就自己摸摸鼻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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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e0806 發表於 2018-11-8 02:32 AM

還是雙方都簽個合約保障雙方會比較好沒千堆誰都不好

GhjBnm2512 發表於 2018-11-10 02:34 PM

沒有契約 基本上對房客比較沒有保障 尤其是租屋設備的修繕責任部分

mem99130058 發表於 2018-11-10 05:12 PM

我也是覺得對雙方都不好

x0258real 發表於 2018-11-13 01:40 PM

當然對房客好
租房契約是保護房東的

newswan99999 發表於 2018-11-15 11:52 AM

要看東西,之前我有弄壞冰箱,屋主與房客各付一半,因為是人為造成...<br><br><br><br><br><div></div>

Anz_Amz 發表於 2018-11-15 02:02 PM

對只能依靠契約維護權益的人不好

bandmason 發表於 2018-11-15 04:27 PM

契約是保障雙方權利義務
因該還是要簽訂
彼此部會產生糾紛
如果存著僥倖心態
那大家都不會有好言相向

tonglinefish 發表於 2018-11-16 02:02 PM

各有利弊,要看房東和房客的態度,但是還是簽合約會比較沒有爭議.

bu1029 發表於 2018-11-16 04:06 PM

1.合約到了最好還是重打契約 比較有保障也比較不會有爭議
2.那要看看契約上有沒有註明這條
3.對房客比較好吧!!
不需要負責任 也不需要遵守契約上的規範

redegg 發表於 2018-11-17 05:25 PM

沒約對誰都沒好處,雙方都沒保障,如果有糾紛的話處理起來有相當的麻煩~<br><br><br><br><br><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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