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約好像真的對房客是比較沒有約束,但是也不可以刻意破壞,畢竟你維護房東也愛護這樣後面的房客也不會有壞處,三贏是最好的情況<div></div>
對雙方都好吧!遇到問題可以根據契約來處理,有些可以直接交給房東,而且也不會有房東突然不租的狀況...
本帖最後由 ACGCAT 於 2018-11-29 09:54 AM 編輯
沒簽契約對雙方都不好!到時候有問題就很麻煩,
如果事先沒講好,那一般租房有糾紛就照民法債篇各論租賃規章辦理(前提是你想槓上房東),
法條規定在民法第421~456條,修繕則是以下兩條:
第 429 條 (出租人之修繕義務)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第 430 條 (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簡單講,房子有問題在法律上是房東要修繕,但這只是法律規定,台灣又是人情大於法律的地方,
所以建議你跟房東橋一橋,看他能否修繕(修繕費用由你們自行協商),
真受不了乾脆自己修,再跟房東請款或由房租扣除(少繳房租),再不行乾脆搬家算了,
為了修繕這種小事上法院實在划不來,
以上個人見解,給樓主參考之!...<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
其實對兩方人都不好吧
沒有合約,屋主想讓你走就走
租客不想住了,也不繳房租,然後害屋主不知道,等一直沒收到租金才發現問題
所以合約到期應該建議還是在簽約吧
租屋沒有契約對誰比較好??? 對 比較會耍流氓耍無賴的人比較好。 對 懂法律的人比較好。<br><br><br><br><br><div></div>
對房東好:
1.省稅
2.出事說沒見過你!
3.沒白紙黑字!感覺房東可以逃避許多則ˊ任
這種在民法上稱為不定期租賃,基本上出租人(房東)與承租人(房客)都有隨時終止權
對於承租與出租方都不算有保障,況且如果屋主(通常是出租人)賣掉房子
還可以隨時請承租人搬走,沒有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喔!
不過就算沒有租約,房東(出租人)還是有修繕義務的。
如果沒有租約,等於租賃沒有成立(除非特別舉證),對雙方都沒有保障!
所以這會產生糾紛阿 如果有押金 就真的比較麻煩
房屋的修繕責任在房東,但每間房屋實際的狀況不太一樣,而且有些物品確實在正常使用下會耗損
建議房東跟房客可以在簽約時,依照內部實際狀況,逐一討論並載明於租約當中,這樣才能有效釐清權責。如果真的無法詳細寫明,至少也要載明房東有修繕的義務,房客也要通知房東。
而如果是房東應修繕的範圍,而房客先代付修繕費時,可以提出收據並在租金中扣除。如此一來,對於日後修繕作業比較不會有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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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契約
對房東房客都沒有保障
就看運氣
有契約,也要有公證,才能確保雙方權益
只是房租應該會比較高
有好有壞沒租約房東隨時可以叫你搬家
當然對雙方都不好 你給過房租費 房東可以說你沒繳 房東也可說沒租給你 對大家都不好
對誰都不好還是要簽一份契約會比較好喔
簡單來說,對不守法的人比較好.
因為欠房租後,房東要趕人要先上法院,才有辦法.<br><br><br><br><br><div></div>